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在程序的性质、适用方式和效果等方面作了一定区分。
“本次修法确立了完全有别于简易程序的另一种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小额诉讼程序,并且立法者还赋予其独特的制度功能,开启了我国小额诉讼制度新纪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评价道。
其实,小额诉讼制度已在司法中可循踪迹: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确定全国26家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在半年多的试点中,小额诉讼制度究竟存在哪些制度性障碍,又有哪些需要立法予以支持?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试点法院。
“我一直以为打官司很麻烦,要拖好几个星期,没想到半小时就搞定,太神速了。”5月17日,原告刘先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交通庭审结,他拿到的调解书上写着“(2011)甬鄞民速字第1号”。这是该院被最高法确定为小额速裁试点法院以来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第一案。
当前,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加,并以诉讼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不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始终未得到根本缓解。据统计,1991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收案年均增长10.66%。因此,在审判力量短期不可能有效改观的情况下,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只有改革法院现有案件处理机制,通过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小额诉讼制度改革呼之欲出。
鄞州法院小额速裁庭庭长朱银春表示, 5月1日至10月31日,鄞州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955件,其中符合最高法规定的小额速裁条件的912件。其中,当事人选择并适用小额速裁的310件,总办案天数746天,平均办案天数为2.41天。
朱银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小额诉讼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完全不同于现有民事诉讼法对于普通民事案件适用二审终审模式的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也就成了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试点中,朱银春发现,不少当事人对小额速裁一审终审存在顾忌,认为如果一审法院办案不公,异议审查也由同一家法院办理,他们将失去第二次救济机会。另外,由于小额速裁程序操作较为简便灵活,也有部分当事人担心法官自由裁量过度,影响诉权的正常行使,因此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不愿意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担忧,5月至8月,宜兴法院符合小额速裁的案件有986件,而只有51%的案件选择适用了小额速裁。”试点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馨说。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复议的权利,其本意是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朱银春认为,从现有民事诉讼案件二审终审,到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转变观念需要一个缓冲过程。如果在法律中规定当事人只能通过再审,一来,现有的再审程序设置可能加重上级法院工作负担,同时也会引发信访案件的出现。二来,设置当事人复议权利也是世界各国小额诉讼的通常作法,复议权相对于再审申请权,对当事人而言操作更方便,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慎办案的重要体现。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小额诉讼受案范围为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
“对于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言,法律应作出科学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朱银春认为,立法上宜采用列举式,明确哪些纠纷可适用,哪些情形不适用。同时,为防止法院权利滥用,立法上不应规定兜底条款。
据了解,最高法试点意见规定的小额诉讼受案范围是最高5万元以下的给付类案件,并例举了几种情形。鄞州法院确定收案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具体包括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5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对小额诉讼标的额进行限定是有必要的,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立法上限定5000元似乎过低。”朱银春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小额诉讼程序入法的确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为当事人提供廉价正义和及时正义的正面价值往往被非理性的夸大了。这是因为,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固然具有及时化解纠纷,避免迟到正义等优势,但该优势能否发挥以及是否会带来一些副产品,也是值得担忧的。
肖建国认为,首先,这一优势可能被法院调解所吸收。毕竟法院调解同样具有一审终审效果,在当前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和注重调撤率的绩效考评指挥棒下,小额诉讼究竟能走多远,尚需实践检验。
其次,这一优势可能为法院强化强制性调解提供合法依据。过去,法院调解要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接受调解方案,法院只能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有了小额诉讼程序,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法院就可以不顾及当事人意愿,动用判决手段,促成当事人接受调解。
最后,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处理的5000元以下民事案件,一般是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争议金额不高,但当事人之间往往严重对立,证据也不好找。如果法院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而像过去那样“谁主张谁举证”,一旦判决就没有上诉的机会,那么,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反倒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所以,对于小额诉讼制度需要辩证看待。